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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促和谐、保护妇女权益、倡导良好家风,是每个婚姻家事法律人的责任与使命。
案件简介:2010年1月20日,孙媛(化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方)与齐刚(化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方)登记结婚。在婚后十余年的时间里,两人育有两个孩子,通过做生意积累了包含住房、门面房在内的价值近800万元的家产。
2021年8月1日凌晨,在两人门面店内,男方先后采取了用拳头暴打头部、用巴掌打脸、抓扯头发拖拉、等诸种残忍方式对女方实施长达两个小时的殴打,被店内监控摄像头全程录制下来,但遗憾的是视频没有声音导致两人对殴打原因各执一词。 当天下午,两人在民政局签署了“女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2021年11月,女方以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提交遭男方殴打视频作为主要证据。男方在庭审中提交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书面材料证实女方系自愿放弃全部财产与孩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阅签的离婚登记告知书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均表示是自愿离婚……未能发现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孙媛(化名)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将《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部分予以撤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杜绝家暴维护良好家风的积极社会导向作用。
案件焦点:男方凌晨在家中殴打女方的视频能否证明当日下午签署《离婚协议书》存在受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否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应当被撤销。
律师意见:首先,民政局存档的离婚登记手续系女方亲笔签字并不必然推定系女方真实意思,女方书写“自愿离婚,未受到胁迫”也不必然推定女方未受到胁迫。其次,《离婚协议书》系女方亲笔签字仅仅是男方试图掩盖独吞全部财产罪恶的表面现象。透过表象看本质,女方在凌晨遭受男方长时间的残忍殴打,在生命受到巨大威胁的恐惧之下,完全顺从男方的意思签字捺印,是一般女性都会迫不得已做出的举动,女方称受胁迫签署协议存在着极大合理性。再次,在离婚时女儿不满2岁,作为母亲的天性不可能将幼女交给具有家暴行为的男方抚养,也不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另外,女方离婚后无任何其他财产,放弃全部家产净身出户,严重有违常理,同时也造成了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虽然殴打视频没有声音不能辩别起因,虽然暴力殴打与离婚登记相隔8个小时,虽然男方在民政局现场未实施殴打胁迫行为,但已经足以达到“女方尚未从被殴打的恐惧当中摆脱出来、难以对自己行为作出理性判断、系受胁迫之下签定离婚协议书”,女方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女方所陈述的其在受胁迫情形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对女方的举证义务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维护家暴案件中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倡导良好社会风气,有损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
裁判结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媛(化名)因受胁迫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中所涉财产处理事项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遂判决撤销原判,撤销齐刚(化名)与孙媛(化名)2021年8月1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处理协议内容,800万家产得以重新分割,因男方家暴属于重大过错女方得以多分。
案例分析:本案系遭受家暴的妇女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证明系受胁迫签署不平等《离婚协议书》”“女方凌晨在家中被殴打视频资料能否证明当日下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成为案件的核心问题。一审法院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比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视频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足以推翻双方在民政局阅签的离婚登记告知书以及载有“自愿离婚,未受到胁迫”字样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一审法院以未发现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从一审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于胁迫事实的认定较为审慎,女方在诉讼过程中也未能将遭受殴打和签署离婚协议书之间建立起较为坚实的联系。二审律师从案件的核心焦点出发,对案件证据进行重新梳理与深刻剖析,并拓展提供了女方不可能净身出户的间接证据以及男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指出男方在2021年8月1日凌晨实施的暴力行为并非一审法院判决轻描淡写的撕扯而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这种暴力殴打行为不仅在当时使女方心理上产生极为强烈的恐惧,而且这种恐惧心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女方的理性判断,女方系在这种心理阴影之下迫不得已与男方签署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结合女方及子女的实际情况,认为女方不存在净身出户的合理性,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认为两人于2021年8月1日下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虽然双方离婚登记材料记载协议内容从表象上看女方系自愿放弃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但反观双方离婚的背景、原因及仓促性,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后,女方心理上必然产生恐惧,在女方恐惧感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紧接着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子女由男方抚养,所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基本属于净身出户,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据此可以推断出女方在协议离婚时还未从被殴打的恐惧中摆脱出来,此种精神状态下其很难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该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女方所陈述的其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女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女方受胁迫之情形,女方因受胁迫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中所涉财产处理事项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结语和建议: 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内容,结合其他类似司法案例分析,申请撤销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属于难度系数非常高的离婚诉讼案件。因为离婚纠纷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复杂法律关系,财产分配的表面公平性通常不是法院审理考量的重点,本案的重点是将民政局之外发生的胁迫行为与民政局之内的签署不公平离婚协议之间建立起合理的联系,从而使法官能够产生心里确信,支持被胁迫方的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签署的不公平财产分割协议。基于此,建议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保护好自身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提高取证及存证的法律意识,建立起遭受家暴事实与权利受损事实之间的联系,避免出现证据链断裂、让施暴方得逞的动情形。另外,在遭受家暴之后最好选择及时报警,及时向当地妇联及居委会反映,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取得和保留证据,也可依法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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