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生产经营需要,某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该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银行发放贷款后,某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本金未还。因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对抵押物的拍卖、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某公司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银行对某公司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五个: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设立的根本宗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按照“担保物所担保债权必须特定”原则的要求,在担保物权设定或实行之前,必须有需要被担保的合法债权的存在。因此,担保物权最基础的法律属性是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并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法院判定债权债务是否依法成立是前提,接下来需要判定担保人是否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权人是否取得了担保物权。上述案例中法院通过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自愿以自有房地产做抵押并办理了相关抵押权证,支持了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