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当代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交易和移动支付更为便捷,当然产生的纠纷也属高发。那么银行卡申领人使用银行卡支付时交易产生纠纷,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于银行卡民事纠纷,是指持卡人、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那么对该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持卡人、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两方或者多方主体。因银行卡使用方式多样,如可能采用ATM机交易、POS交易等方式,故银行卡纠纷的主体也存在不同。笔者从近期代理案件探讨关于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商户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王某诉称,其在2017年8月2日被烟台市某企业张某诈骗,调取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消费账单记录发现涉案四笔交易显示的交易对象均为现实中不存在的银行账户,在天眼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均未有工商登记,属于不存在的虚假信息。王某发现存在多笔消费银行账户不实后,某银行联系其处理该案件并声称提供的银行账户(消费账单记录中记载的银行账户)是真实准确的。王某认为某银行提供现实中不存在的银行账户虚假信息损害消费者权益,误导消费者,理应赔偿三倍损失。
律师代理意见:涉案王某作为信用卡申领人应依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王某所称的涉案交易均是其通过线下刷卡并输入本人设置的密码完成的交易行为,其主张涉案交易信息虚假实属荒谬。王某自认受烟台市某企业诈骗,王某主张涉案四笔银行账户的信息均为虚假,事实上王某在持卡消费过程中有权选择消费,并凭交易密码完成交易,交易对象亦由王某选择,某银行无权干涉,其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王某对涉案信用卡设置交易密码,并对该信用卡、账户、密码享有完全支配权。王某的诉求均系其自身交易行为所致,某银行严格履行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王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某银行经审核同意为向原告制发信用卡,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某银行作为提供服务方的主要义务应为为王某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并保障王某资金安全。涉案四笔款项均是本人通过刷卡并凭密码自愿消费,在王某与交易相对方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方的收款方式、收款账户系由王某与交易相对方确定,与某银行无涉。其次,王某经与交易相对方协商确定交易内容及价款金额后自愿刷卡消费,未对收款账户提出异议,且按期归还了涉案四笔欠款,应视为王某对四笔交易的认可。该交易过程某银行仅是按照王某指令通过银行系统将款项转入收款账户。另一方面,王某刷卡付款后,交易相对方是否向其交付商品或是否提供其满意的服务等均与某银行无关,王某如认为交易对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涉嫌犯罪可依法向其主张权利或向公安机关等报案。王某无证据证明某银行在涉案四笔交易中存在任何过错,现主张由某银行赔偿其损失并赔礼道歉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涉及银行卡持卡人在与商户等第三人交易发生纠纷,实质上并非持卡人与银行间的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充分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不难看出银行卡的使用过程中不仅仅要求发卡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及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银行卡持卡人更应在慎重选择商户,尤其涉及大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