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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票据追索行为是否有效问题探究(雷童律师)

2023-6-14 15:43:32
  票据追索权线下追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线下追索,是指通过《追索通知书》、《律师函》、起诉方式发起追索。被追索人往往主张以上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法定形式,不产生追索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对于线下追索的法律效力存在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线下追索无效,另一种持肯定意见。
 
  否定意见认为,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的效力,不符合《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求而无效,追索行为不成立。再追索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完成,如果持票人没有进行系统内的追索,而此时票据状态已被锁定,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票据的交付和行使再追索权都无法在该系统内完成。由此反推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追索权只能在系统内进行,无法线下进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持有效意见的,其论述较为简单。首先强调法律位阶问题,认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无权对《票据法》规定的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方式进行限缩。其次,强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局限性,认为该系统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票据权利行使的所有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该规定只是“通知”程序的问题,并不在实质上影响线下追索的行使效力。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2)沪74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首先,《电票管理办法》第五条仅系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并未限定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即丧失追索权,即并未排除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线下追索行为的有效性。其次,《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笔者观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位阶低于《票据法》,《票据法》并无票据追索必须通过线上追索,线下追索无效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仅系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如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票据法》规定为准,而《票据法》并无规定票据追索只能采用线上追索。因此在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线下追索行为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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