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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维权(上)(赵琰律师)

2023-6-14 15:41:06
新业态劳动者维权
——外卖配送员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工伤案件引发的思考(上)
 
被评为青岛市职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经办单位: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赵琰
 
 【案情简介】
  石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被安排在青岛CBD站担任运餐员。2018年9月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0日经济南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并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认为工伤责任应由石某自己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因公司未支付石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合同到期后,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等。
 
  因石某劳动仲裁立案时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生效,开庭时石某未到庭,该案在仲裁阶段按撤诉处理,石某欲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公司主张石某在仲裁阶段并非撤诉,系按撤诉处理,认为石某已丧失诉权。
 
  石某想要继续主张权利,2019年11月28日在青岛市劳动仲裁工会法律援助岗申请工会法律援助,青岛市总工会指派赵琰律师为石某提供援助。赵律师指导石某一审立案,并代理案件。
 
 【争议焦点】
 
一、仲裁阶段按撤诉处理,石某是否丧失诉权?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39 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此条只是说石某按撤诉处理后无法再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让石某的诉权予以丧失,虽然此后再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不予受理,但可在期限内向法院诉讼。
 
二、石某与该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 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不存在控制、指挥、支配等管理的情形,定作人不提供工作场所、劳动工具设备,承揽人提供的劳动独立于定作人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定作人一次性与承揽人结算报酬。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及根据省高院与省人社厅的意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角度考虑,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关于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监督,用人单位可指示、决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数量及强度等,对劳动者有控制权和惩戒权;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在提供劳动时必须遵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关于经济从属性,从经济地位而言,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从生产经营而言,劳动者并非为自己的营业提供劳动,而是从属于用人单位。关于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经营的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生产组织的一个环节,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制或劳动规程。
 
  本案中,第一,石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第二,关于石某进行外卖配送工作的劳动工具,即工装、头盔、配送箱子由该公司统一发放,送餐的助力车由该公司提供。第三,关于工作管理,由该公司各站点的站长对外卖配送人员点名考勤,并计算工资。第四,关于工资,计薪模式为底薪加提成,每月在固定日期由该公司通过银行代发。
 
  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石某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该公司的管理,该公司为石某按月发放工资,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 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公司未给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公司答辩石某受伤系其自己原因,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伤责任自负,应由石某自己承担受伤后果。
 
  代理律师认为:石某已经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责任自负”为由不支付劳动者相关待遇,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表现。 《民法典》第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公司不给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是其不承担工伤责任的理由,反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所以,“工伤责任自负”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石某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件处理结果】
  原告仲裁阶段按撤诉处理,并未丧失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此案历时一年的时间,经一审法院三次开庭,最终于2020年10月30日调解结案,公司支付石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共4万元,逾期支付6万元。石某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另行主张。
 
  此外,2020年7月29日石某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9级(济劳鉴2020 884号),2020年8月20日石某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再次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经援助律师代理仲裁案件,裁决公司支付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79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128.06元,共计17868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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