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劳动者维权(赵琰律师)
——外卖配送员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工伤案件引发的思考(下)
被评为青岛市职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经办单位: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赵琰
【案件评析与建议】
一、“按撤诉处理”不等于自愿撤诉。但非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庭审,不要“按撤诉处理”,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延伸:自愿撤诉、和解撤诉、“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1、自愿撤诉: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劳动者主动办理撤诉的,劳动仲裁委出具撤诉《决定书》,如劳动者日后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委应当再次立案受理,同时会导致劳动争议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和解撤诉: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双方达成和解的,劳动者申请撤诉,劳动仲裁委出具撤诉《决定书》,如劳动者日后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按撤诉处理: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无故未按规定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委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仲裁委会向劳动者送达按照撤诉处理的《决定书》。劳动者再以同一请求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同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9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了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司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以免出现工伤事故以后给单位造成太大的经济压力。
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职业与传统职业 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与公司的关系似乎不如传统职业紧密,管理方式与传统相比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
1、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从业者在表征上看起来与从事独立型劳动的民事主体较为相似,平台在从业者入职时,通过南方某些城市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次发工资时均要求从业者开据发票,基于“去劳动关系化”,将与劳动者的关系表面变为合作关系。
2、平台用工与平台多边用工
与传统用工纠纷往往仅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诉讼主体不同,诉讼主体分别为从业者、平台、平台合作单位、平台合作单位关联企业或劳务外包方,其中的劳务外包方既有企业,也有承揽业务的个人。
针对传统用工关系的标准,在平台多边用工包转下,“去劳动关系化”更加明显。
笔者认为在认定公司与外卖配送员、快递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上,除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认定外,还应考虑平台、代理商、劳务外包商可能均对从业者施以不同程度之管理。结合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新特点,还应审查从业者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是否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报酬获取方式及稳定程度,风险与利益由谁承担等。对确定劳动关系“三要素”进行多方位的综合认定。只要综合符合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就应当将二者的关系纳入劳动关系予以调整,以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