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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适用与完善(朱泓瑾律师)

2023-6-14 15:36:5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确定了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基调,连带责任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基于合同或侵权产生,其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数量,加强对受损人保护。《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特点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汇总梳理,精炼解读。
 
关键词:连带责任  适用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中重要制度有其积极意义,因其特点不仅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确保债权顺利实现的同时,有效维护法治公正,但现行法律体系下连带责任制度仍有待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制度的滥用有扩大趋势,深入研讨民商法学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相当必要性。
 
一、连带责任特征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连带性是该种责任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责任方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二是可替代关系明显,即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即当事人可能超过自己内部份额地承担责任,在超过部分实际上是在代替另一个责任者负担相应责任;三是责任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存在利益牵涉,可以共同承担风险。
  对债权人的充分保护性及对债务人的严苛责任性系其重要特征。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或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规定,连带责任能够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保护,使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权。债务人可能需要一位或多个债务人负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方式对债务人来说是一项极其严厉的惩罚,被请求负担全体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无法以自身过失或内部份额等理由来进行抗辩。
  我国采连带债务严格主义立法模式,连带责任仅可能通过约定产生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按照各方责任程度分配,如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如果无法确定责任大小或对于责任份额并未进行约定的,则平等承担。实际承担超出自身负责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余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连带责任适用情形
  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种普遍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连带责任适用有如下数种:
  1、如果“法人人格混同”发生,出资人应该负担连带负责。
  2、如果代理人和相对人实施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他们也应该负担连带责任。
  3、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约定其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法律,任何人导致他人损失的,所有人均应负担连带责任。
  10、二人之上实施危及别人性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当中一人甚至数人的犯罪导致别人损失,无法认定具体实施侵犯人的则要求所有人共同负担相应责任;二人之上单独具体实施侵害导致相同损失,每人的侵害都足以导致完全损失的,负连带责任。
  11、总承包商或或勘测、建筑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则允许将自已承接的局部工作交由第三者共同完成,第三者应当就其负责的结果向总承包商或勘测、建筑设计、施工承包人负担相应责任。如果房屋、结构或任何基础设施崩溃或陷落,致使任何人受到损失,项目建设和施工管理部门应负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这些房屋和结构能够证明没有质量缺陷,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12、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进行实际施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三、连带责任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19条、520条进行分析
  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可被区分为内部(对内)法律效力和外部(对外)法律效力,对内效力则意在处理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的相互关系,主要是解决在连带债务人中部分债务人为全部清偿消灭债权后如何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问题,如《民法典》第519条所规定的代位权。后者指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一方所生事项对其他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一)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
  连带责任外部效力分为绝对效力事项、相对效力事项,连带责任本质上是由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的责任,而这些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连带责任原则上具有相对效力,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明文规定,履行合同(清偿、代物清偿、第三人履行等)、抵销、提存、受领迟延等情形,均属于产生绝对效力的范畴;而解除或混同的部分,则只有在受解除或混同的债务人应承受的范围内对其余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外部效力(限制绝对效力)。《民法典》未明文规定的,一般被视为相对效力,但也有可能形成绝对法律效力,比如,当对一个债务人的判决具有给付利益同一性时,它可能会形成绝对的法律效力。。
(二)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不仅明确了追偿权的存在,而且也明确了法定代位权,以此来保障欠款人的权益。追偿权的产生基于连带债务的目的相同性和损失分担原则,它的成立需要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支付超过其应负担的部分对金额。即连带债务人仅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部分享有追偿权。代位权以追偿权存在为前提,代位权的法律效果除发生债权主体的变化无他。我国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范围包含于追偿权范围之内。
 
四、连带责任规定的不足及对连带责任适用的改进意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及裁判释义尚未明确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须以《民法典》为准则,对此进行系统性的解读。
  另,司法实践中,对于连带责任进行所承担责任的划分时,并无具体明确的条文规范对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具体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偿还债务数额比例无法律明确规范,存在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差异的可能性。客观情况往往是某个责任主体过错并不是很大,但却承担了与其过错不相符的较大责任,而过错较大的责任主体并未承担足够的责任,导致判决有失公允,违背了公平原则。由于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负担较大,因此在认定构成连带责任时应当审慎考虑。笔者曾在青岛市某基层法院代理过一宗承揽合同纠纷,仅凭一段电话录音判定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其公允笔者作为代理人无权置喙。
  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对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设置相应执行标准,确保每一个责任人都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使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应用价值得以体现。
 
五、结语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人的利益,但不可避免的是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被实质性扩大适用。因此,除了期望立法能够不断完善外,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连带责任的任意性,既要坚守连带债务法定的基本原则,也应当通过解释论,合理确定非法定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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