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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用工方式,如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区分,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见习、退休返聘等。
一、劳动关系用工
(一)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将己方劳动力在某一时间段让渡给该单位使用的用工方式,该时间段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为最常见。
全日制用工项下,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严格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约束。如招录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应当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在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中,劳动者享有任意解除权,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期限届满即可离职走人,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还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在15日内办理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
“存在即合理”,全日制用工作为最常见的用工方式,我想最重要的原因无外乎给予劳资双方“稳定”的心理预期,对劳动者而言是生存收入以及社会身份的稳定,对用人单位而言是生产资料、生存及发展的稳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可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每日出勤不超过4小时,每周出勤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方式,一般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多见。
相比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如招录非全日制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可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可只缴工伤保险;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随时提出,且无须经得对方同意,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也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凡事都有其两面性”,对待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每日出勤不超过4小时,每周出勤不超过24小时”的时限用工,不可任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非全日制用工须以15日为工资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缺乏归属感。
下一期,我们将分别谈谈非劳动关系用工项下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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