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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案例解析(马亮律师、冯有成顾问)

2022-5-23 11:26:52

--上市公司以资产划转方式剥离其持有的资产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股权划转是指在同一控制下使得资产/股权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发生改变,即资产/股权划转需要经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增资、减资等法律关系得以实现。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制发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配套文件《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目前,资产/股权划转的重组方式尚无《公司法》、《民法典》、《企业所得税法》等上位法律的相关条款,仅在《契税法》中有所提及。但是,自《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发布后,资产/股权划转在企业并购重组方式中是应用频率最高的重组工具,远远多于合并、分立、资产收购、股权收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投资等并购重组工具的使用。该税收政策的发布,有利于市场资源要素的配置,减少企业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降本增效;同时,因重组程序少、成本低、税收待遇多,极大促进了企业重组效率。

  本文以案例解析的方式,对资产划转税收政策解析及适用、各个税种的协调等方面做浅显阐述,供读者参考。因引用案例的数据、资料所限,本文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

资产/股权划转税收政策简介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据此,在资产/股权划转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是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二类架构(即同一控制下)之下的资产/股权划转,且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同时,划转时,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划转后,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股权时,子公司的股东必须全部是公司法人股东,不得有自然人股东或独资合伙企业股东。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规定了二类架构下的“四种”划转途径及财务会计处理、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报送资料及程序、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的税务处理方式等规定及程序。

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内容,对一些本应按企业所得税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交易或事项,为减轻相关交易主体的税收负担而暂不确认,同时,受让方或划入方等主体也不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仍延续出让方/划出方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可称为“递延纳税”或计税基础的递延。

值得注意的是,109号文件规定了纳税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意味着,当纳税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及财税数据(如有尚未弥补即将到期的亏损)等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简介

本文选取了2022年4月下旬二个上市公司以资产划转方式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重组的案例;其中,万顺新材为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嘉泽新能为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

O 2022年4月27日,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顺新材)发布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增资的公告》,为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母公司现有的部份经营性资产和相关负债(包括汕头保税区B03、B04、B06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光电科技分公司经营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按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账面净值合计人民币54,058.17万元通过增资方式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万顺兆丰林,划转基准日至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变动情况或出现无法转移情形将据实调整并予以划转。同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进行人员安置。在交割日进行资产划转时,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万顺兆丰林增加注册资本48,500万元人民币,万顺兆丰林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9,000万元人民币。

资产划转前后的架构图:

  O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泽新能”)公司董事会同意按截至划转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拟将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所属嘉泽第三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及嘉泽第四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人员整体划转至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泽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泽诚”),本次资产划转业务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前后的架构图:

涉及税种的税收政策应用

  在资产划转业务中,划出方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划入方涉及契税、印花税。双方应选择一致性税务处理、会计处理规则;在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下,双方既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O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3年第66号、财税2016.36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

  有专业人士据此认为,本案例中二个资产划转业务不能适用增值税的上述政策,应按相关增值税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上述政策中不含“划转”方式。

  本文认为,案例中二个资产划转业务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原因有二:

  一方面是,上述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中的“等”,应该按“等外”理解,“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是资产重组方式中的部分方式,而不是全部。

  一方面是,从上述增值税政策立法目的、政策意图及导向看,无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还是资产划转方式,只要符合“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条件,即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企业重组采取资产划转方式重组时,资产划出方在划转之前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但是,划转之后,划出方并未注销市场主体,也即不能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划出方如果今后不继续经营,该如何处置增值税留抵税额?希望出台政策给以完善。

  当然,自2022年4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O企业所得税

  案例中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业务,完全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双方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二家上市公司也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对资产划转重组方式最大的争议是含有负债的资产划转,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文认为,含有负债的资产划转业务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原因有三: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主要目标与原则: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从立法目的、政策意图看出,给以企业并购重组优惠财税政策,减少重组环节的税负或递延纳税,有利于促进兼并重组、优化资源要素。

  2、从字面及文意理解看,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并未限制含有负债的资产划转业务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3、在划转实操中,划转资产通常是业务分部资产、分公司资产、流水线、作业单元等相对独立的业务单元,既然是业务单元,就存在采购、生产作业、销售等业务环节,难免有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的发生。如果限制含有负债的资产划转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极大缩减了政策效果,阻碍着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等措施有效发挥,导致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不畅。

  万顺新材股份公司 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账面净值合计人民币54,058.17万元通过增资方式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万顺兆丰林,划出方即母公司按资产、负债的账面净值进行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款项,贷:相关资产”;划入方子公司会计处理“借:相关资产,贷:应付款项、实收资本”。划出方划出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划入方划入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限于嘉泽新能股份公司公告资料,对于嘉泽新能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及负债,可能分为二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划出方子公司有足够的“资本公积”科目贷方余额,划出方子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相关负债,贷:相关资产”;划入方子公司会计处理为“借:相关资产,贷:相关负债、资本公积”,母公司不做账务处理。

  一种情况是,母公司与划出方子公司之间发生减资法律关系,母公司与划入方子公司之间发生增资法律关系,子公司按规定办理减资、增资变更登记,母公司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动;当然,无论减资、增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子公司账面净值、计税基础为准。

O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据此,万顺新材股份公司通过增资方式拟将资产包含土地、房屋等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符合21号公告,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1号公告规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本文认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实质土地增值税的递延纳税,即划转环节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递延至未来再转让环节扣除。

  限于嘉泽新能股份公司公告资料,对于嘉泽新能股份公司子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不动产是否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分为二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划出方子公司有足够的“资本公积”科目贷方余额,划出方子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相关负债,贷:相关资产”;划入方子公司会计处理为“借:相关资产,贷:相关负债、资本公积”,母公司不做账务处理。此种情况下,划出方不能适用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一种情况是,母公司与划出方子公司之间发生减资法律关系,母公司与划入方子公司之间发生增资法律关系,子公司按规定办理减资、增资变更登记,母公司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动;当然,无论减资、增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子公司账面净值、计税基础为准。此种情况下,符合21号公告“以房地产作价投资”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该种情况复杂,应事前积极与主管税务局沟通。

O 契税

  《契税法(2020)》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据此,划入方接收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契税。

  但是,《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据此,案例中的划入方接收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O 印花税

  本文认为,案例中的划转资产包含了各类经营性资产及不动产、负债,且人员、业务随资产走,《资产划转协议》不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列举应税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资产划转协议相关方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但是,划转资产中对应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法规定,公司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增加额属于营业账簿税目,按照《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同时,修订后的印花税法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自2022.07.01起执行。

几点启示

  1、资产划转业务涉及多个税种,每个税种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统筹考虑各个税种是否适用优惠政策,设计若干个适用税收政策的组合并比较,选择税负最低、税收风险可控的税种适用政策组合。

  2、截止目前,我国现行征收税种有18个,这些税种相互独立,各自有其税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一个税种适用优惠政策,不一定另外一个税种可以适用优惠政策,每个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优惠政策、计税期限、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等要素,各不相同。应根据业务实际、企业经营战略等论证,设计企业并购重组方案,实现税后收益最大。

  3、资产划转方式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适用门槛较低,适用范围广;但从实际业务操作看,特别从查询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企业财务人员、券商、律师等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确,随意适用资产划转等税收政策,给企业今后发展“埋下了”风险。

  4、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书面方式从税收法理、立法目的及政策导向等专业内容与税局沟通,多次反复沟通,不提倡以“情感方式”与税务人员沟通。

  5、企业并购重组涉及面广、税负重,纳税人应坚持“事前规划、依法合规、成本效益、风险可控、全程监控、服从战略”等原则,不能为税收优惠而贻误时机、影响企业经营战略的实现,本末颠倒。

  6、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应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完善资产划转等企业并购重组方式的各税种的税收政策,各税种之间税收优惠条件等应协调、统一;税种之间不应“各自为政”。

附件:

1、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57,证券简称:万顺新材)之《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增资的公告》

2、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619,证券简称:嘉泽新能)之《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间划转资产的公告》

(资料来源:姜新录整理    陇上税语   2022-04-28)

附件:二则上市公司以划转方式进行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公告

2022年4月27日晚间,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57,证券简称:万顺新材)发布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增资的公告》,要点如下:

一、本次划转增资概述

  为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母公司现有的部份经营性资产和相关负债(包括汕头保税区B03、B04、B06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光电科技分公司经营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按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账面净值合计人民币54,058.17万元通过增资方式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万顺兆丰林,划转基准日至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变动情况或出现无法转移情形将据实调整并予以划转。同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进行人员安置。

  在交割日进行资产划转时,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万顺兆丰林增加注册资本48,500万元人民币,万顺兆丰林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9,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次划转增资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划转增资双方的基本情况

1、划出方名称: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增资标的名称:汕头万顺新材兆丰林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2022年2月24日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

3、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万顺兆丰林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万顺兆丰林100%股权。

(二)拟划资产的情况

  公司拟将母公司现有的部份经营性资产和相关负债(包括汕头保税区B03、B04、B06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光电科技分公司经营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按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账面净值合计人民币54,058.17万元通过增资方式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万顺兆丰林,划转基准日至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变动情况或出现无法转移情形将据实调整并予以划转。划转增资完成后,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人民币54,058.17万元处理,万顺兆丰林按接受投资(增加实收资本人民币48,500.00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5,558.17万元)处理。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拟划转增资净资产情况如下:

项目

账面原值(元)

累计折旧/准备(元)

账面价值(元)

评估价值 (元)

无形资产

36,822,263.56

10,759,181.76

26,063,081.80

124,288,067.00

固定资产

675,785,936.37

215,555,852.84

460,230,083.53

510,486,133.08

存货

83,597,303.03

45,150,643.57

38,446,659.46

41,813,782.180

预付款

350,782.46

 

350,782.46

350,782.460

应收款项

18,023,202.55

7,401,867.93

10,621,334.62

10,621,334.62

其他资产

8,367,076.55

 

8,367,076.55

7,377,808.32

应付款项

3,497,272.08

 

3,497,272.08

3,497,272.08

净资产

819,449,292.44

278,867,546.10

540,581,746.34

691,440,635.58

 

(三)划转涉及协议主体变更及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对于光电科技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及产生的债权债务,将在履行相关的必要程序后,办理合同主体变更至万顺兆丰林的相关手续,相关权利义务均转移至万顺兆丰林。

(四)划转涉及的员工安置

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本次划转涉及的光电科技分公司员工劳动和社保关系将由万顺兆丰林承担和安置。

(五)价款支付

本次交易系公司以相关资产和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对万顺兆丰林进行增资,不涉及价款的支付。

(六)划转涉及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相关资产和负债按账面价净值划转至万顺兆丰林,实质为以本公司相关净资产对万顺兆丰林进行增资。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万顺兆丰林按接受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七)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2022年4月27日晚间,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619,证券简称:嘉泽新能)发布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间划转资产的公告》,要点如下:

一、划转事项概述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公司董事会同意按截至划转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拟将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所属嘉泽第三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及嘉泽第四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人员整体划转至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泽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泽诚”),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董事长签署在本次资产划转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文件,并授权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资产划转事项的具体事宜。

本次划转事项在公司合并范围内的一级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划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划出方、划入方基本情况

(一)划出方宁夏国博。

(二)划入方宁夏泽诚。

(三)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划出方宁夏国博及划入方宁夏泽诚均为本公司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三、资产划转相关情况

(一)拟划转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

以2021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公司拟将宁夏国博所属嘉泽第三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及嘉泽第四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相关资产、负债,按截至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净值划转至宁夏泽诚,划转基准日后发生的资产及负债变动情况将据实调整并予以划转。

公司拟划转至宁夏泽诚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最终划转的金额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

科目

账面净值(万元)

拟划转至宁夏泽诚的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合计

230,405.82

负债合计

96,595.66

净资产合计

133,810.16

 

(二)划转涉及的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事项涉及的人员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一级全资子公司接收,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员工办理劳动人事关系相关转移手续,员工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事项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划转手续。相关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正在执行的合同)的划转若涉及第三方同意、批准的,公司将与宁夏泽诚、宁夏国博共同促使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和批准。公司签订的与拟划转资产相关的协议、合同等也将办理主体变更手续,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等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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