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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保护的重要性(葛宁律师)

2022-4-21 9:54:19

  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和运营管理的依据。 不少公司在成立时,未充分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照抄照搬公司法规定或随意套用网上模板,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以至于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时,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并没有实际的参考价值。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公司成立与稳健运行的基础,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下,公司可以根据治理需要在章程中对一些特殊事项进行自由约定,以体现股东战略发展的意志。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对于下列特殊事项的另行约定,应予以特别关注:

一、出资不实的责任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章程中需明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额,并且约定对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该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补足差额的期限(如在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认定后几日内)和不按时补足差额的违约责任。

二、股东会的召开通知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只规定可以另行规定通知时间,但除了时间,通知方式也极为重要。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和通知方式。通知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缩短,方式则可以规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各种方式(比如约定送达邮箱地址),这样的好处在于提高效率,另外如采用手机短信等通知方式也能有效解决在出现矛盾时某些股东故意“消失”而无法送达的情况。

三、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家族式企业,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如果是非家族式企业,建议尽量规定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毕竟,继承人是否适合做公司股东具有不可预测性。公司章程既可以粗线条式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可以详细规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如未成年,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在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时,应当就继承的股权如何处理进行明确,包括处理的方式、作价等。

四、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负有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对督促高管合法履职,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具有一定作用,并且也是中小股东实现某种权利的途径。因此,监事的职权越大,越有利于对董事、高管形成某种制约,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实现。应当在章程中增加监事(监事会)的职权,这有助于中小股东通过监事(监事会)层面来制约一般由大股东指派或控制的董事、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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