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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案例浅析破产拍卖中“包税条款”的效力(马亮律师)

2022-7-6 11:45:35

内容摘要

  本文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为出发点,对比分析论述下“包税条款”的一般效力、以及在司法拍卖与破产拍卖中的特别规定,并对于破产拍卖与司法拍卖的异同点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字

包税条款  司法拍卖  破产拍卖

  对于司法拍卖中税费承担问题以及“包税条款”的效力问题,司法界及财税界的讨论一直持续。至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要求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并且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给原本激烈的讨论暂时画上了一个休止符。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又将该问题带回到大众的视野。

一、各方观点简述

1.1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就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中,裁判观点归纳为: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方包税。

 

二、案件概述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最高法民申5099

案  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2.1争议焦点

  拍卖交易中破产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是否应由买受人承担。

2.2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咸阳经纬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该院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西部产权交易所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发布了《竞买公告》,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第九条注意事项规定:竞价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仔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价须知》、标的简介及竞买帮助等栏目详细内容。2018年7月6日南洋公司经过111轮竞价最终以113428000元竞拍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就税收承担产生争议,管理人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咸阳经纬公司破产财产成交后税费缴纳的请示》。2018年8月4日该院经研究答复,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产生税费滞纳金,可先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出卖方应缴税款,税费争议可通过相应法律程序解决。2019年3月6日管理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破产财产拍卖交易税费共计7520073.68元。

2.3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南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三、“包税条款”效力的分析

3.1一般“包税条款”效力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

  私法中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在一般情况下,“包税条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目前司法判例中原则上认定为有效。

3.2司法拍卖中“包税条款”效力的分析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就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其效力虽然不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在国家行政及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及指导作用,笔者认为在无其他明确意见出台之前,对于司法拍卖中“包税条款”的效力应当遵循其规定,不能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3.3破产拍卖中“包税条款”效力的分析

  首先,破产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答复不应适用于破产拍卖程序。破产拍卖其依据是债权人的委托,其从根本上不同于司法拍卖,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

  其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实践中我国的破产清偿率并不高,尤其是对于不享有

  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如若强制要求破产企业承担相应税费,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承受更大损失,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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