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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虽然民间借贷所约定的利息要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因其借款门槛低、放款快、还款灵活等特点,成为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更优选择,很受中小企业的青睐。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放款门槛低,利息高,及无抵押、无担保的特点,导致了借款人借款还不上、出借人不当讨债的情况大量出现。随着2018年全国范围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展开,高利放贷及暴力讨债的行为成为了重点打击对象,且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的行为人因为索要的基础债务系高利贷的本金和利息,而被定性为带有软暴力性质的索债行为,从而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上述因高利贷的基础债务而引发的索债行为,是否都可以按照扫黑除恶的规范文件为依据进行打击,不应一边倒,应当正确解读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不能人为拔高。
相比较于传统观念中的高利贷者,当前的高利贷很少有直接通过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来索要债务,整体的索债手段往往比较平和,且索要的高利贷系自有资金出借形成的高利贷,笔者近年来代理了两起类似的案件,检察机关均因为高利贷者对借款人采取了跟踪、纠缠、辱骂等讨债行为,而以寻衅滋事罪对行为人提起了公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明显不当,简要谈一下个人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相对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就有讨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跟踪、纠缠、辱骂等方式讨债,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如果索要的利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全是正当的;如果利息超过了法律支持的范围。债权人就没有超过的部分索要利息,也是正当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1 、2 、3 款分别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据此,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1)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管是不是高利贷,都不可能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2)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的行为不可能属于借故生非。况且,债权人之所以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亦即,完全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3)既然行为人因债务纠纷, 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就更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4)不当讨债的行为,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都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根本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本质。
我国的民事司法近些年来一直在对“老赖” 采取各种惩罚措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刑事司法将不当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就必然助长“老赖” 的形成和嚣张。不少“老赖”就是在拒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告发债权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乃至属于黑恶势力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债权人的立案、侦查与审判,不仅使“老赖” 逃避了债务,而且使刑法与刑事司法成为“老赖” 恶意利用的工具,甚至形成了民事司法打击 “老赖”, 刑事司法保护“老赖” 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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