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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能否主张撤销?(宫贝律师)

2022-2-25 14:18:04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义务。但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房屋的行为是否有别于一般的赠与行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另外,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该赠与行为既非独立于婚姻关系之外,而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为实现离婚目的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包括: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如相对方已经按约定和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但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主张赠与方协助履行所赠房屋过户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而对于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双方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如婚姻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初并无履行协议的意愿,仅仅为实现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但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或他人的条款并非赠与合同,如果将其定性为赠与合同,实际上就漠视了协议相对方的意志,将会极大地危害离婚协议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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