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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一般指合同之债,而对于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尚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认知也远远低于对合同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所形成的共识,故本文就侵权之债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四个要件,如果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其配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也不应承担因侵权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负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虽然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认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侵权之债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多出现在个案裁判观点中,例如:
案例一:桑某与范某结婚后,范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雇佣马某等人进行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马某因所踩领木折断从高处跌落摔伤,后马某将发包人和承包人范某及其配偶桑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均因法院认为“桑某并非马某的雇主,且对马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也无过错。马某要求桑某美对范某国因侵权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而驳回了马某对桑某的诉讼请求,直到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法院改判桑某对范某国因侵权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现《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现《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马某主张要求桑某与范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虽系因范某的雇佣行为而依法对马某承担侵权之债,桑某非马某的雇主,对马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但该债务产生于范某与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范某承包项目工程的行为系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现《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范某承包项目工程所得的收益依法属于其与桑某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桑某从该经营行为分享了利益,那么也应当对该经营行为所致债务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本案中范某对马某贵负担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案例二:安某在驾驶网约车过程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后王某将安某及其配偶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现《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其共同债务。本案中,安某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谢某与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安某在事发时是从事网约车运营补贴家用,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侵害他人身体权所负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某作为安某的配偶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侵权行为是否可能为家庭财产带来增益所认定。如果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债务,但是如果侵权行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所致,例如好意同乘等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定的、特殊的财产共有形式,而当夫妻一方发生侵权之债时,若仅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认定责任承担问题时,则无法完全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特定的财产共有形式相对应,故在司法实践中,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的责任认定扩大至夫妻双方,这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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