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夫妇等人长年在某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某经营部销售干海产品。2014年5月6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李某经营部销售的面条鱼、银鱼,从中检测出食品中不得添加的有毒成分滴滴涕(DDT),对经营部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销毁面条鱼、银鱼等有毒商品。7月3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某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李某等人仍在销售有毒的面条鱼、银鱼,遂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受案后,将李某等4人刑事拘留,后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滴滴涕(DDT)来源?
笔者刚接受李某亲属咨询时,感到非常诧异,现在中国还能买到滴滴涕用于农产品生产中?滴滴涕这种农药我耳闻已久,上小学时曾在《奥秘》杂志上看过介绍滴滴涕的文章。上个世纪中期,滴滴涕曾是广泛使用的杀虫剂之一,避免疟疾等传染性疾病作出过历史性贡献。滴滴涕作为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会在土壤中残留较长时间,并通过食物链,最终进入人体。研究表明,与土壤结合的DDT 降解50 %需要5~8 年,降解90 %则需要25~40 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南极企鹅体内都检测出滴滴涕的成份。所以我知道中国早在八十年代就停止生产滴滴涕。后查询资料发现: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停产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的报告》,决定从当年开始停止滴滴涕农药的生产。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滴滴涕。1995年化工部发布《关于清查无证违禁生产农药工作安排的通知》(化生发[1995]537号),通知指出:国家仅保留天津化工厂一家生产商品滴滴涕,供作卫生杀虫剂或做三氯杀螨醇中间体,且一律由化工部计划司统一分配,扬州农药厂生产滴滴涕只供本厂三氯杀螨醇作中间体,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滴滴涕。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滴滴涕属于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想在中国市场上买滴滴涕用于农产品,估计比买毒品还要困难。所以笔者第一想到的就是在本案面条鱼、银鱼中检测到的滴滴涕成分,很可能是来源于自然残留。
2、农产品中滴滴涕(DDT)的标准
接受委托后笔者会见李某时,详细了解了他收购面条鱼、银鱼的经过,发现涉案的面条鱼、银鱼是李某在青岛、日照多地海域收购的,加工过程中也不存在需要使用滴滴涕的情况。因此,笔者首先排除了涉案面条鱼、银鱼中所含滴滴涕系人为添加的可能。如果涉案面条鱼、银鱼中所含滴滴涕是来源于自然残留,那么销售含有滴滴涕这样的面条鱼、银鱼是否构成犯罪呢?接着笔者把研究重点放到各种滴滴涕自然残留标准上。首先发现在《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一类海水中滴滴涕自然残留标准是小于0.00005mg/L。《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中,一类地下水中不得有滴滴涕残留,二类地下水中滴滴涕自然残留标准是小于0.005μg/L。接着在《水产品卫生标准及卫生指标一览表》中,找到了海产品(包括干海产品)中滴滴涕残留标准按GB 2763规定。那么GB 2763又是什么标准呢?经查询,发现GB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标准”,GB 2763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并定期更新的。在
GB 2763—2012和GB 2763—2014中,水产品中滴滴涕再残留限量都是0.5mg/kg。而侦查机关委托青岛某安全检测公司对涉案面条鱼、银鱼检测结果中的滴滴涕再残留限量远小于0.5mg/kg。
3、国标VS部委文件
从国家标准来看,李某销售的面条鱼、银鱼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销售符合国家标准但带有农药残留的食品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笔者与侦查机关有着不同的观点。拿着国家标准,笔者与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了初步沟通,但办案检察官开始认为,《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和GB 2763—2014都是有效文件,侦查人员根据《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对李某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问题。笔者提交法律意见书阐述了一下自己观点:第一,《农业部第199号公告》仅是一个部委文件,而GB 2763—2014是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公布的国家标准,效力应该大于部委文件。二是《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发布于2002年,GB 2763—2014公布于2014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该适用GB 2763—2014中的标准。第三,《农业部第199号公告》仅规定农产品中禁止使用滴滴涕,但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能证明李某等人在面条鱼、银鱼中使用过滴滴涕。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对李某等人先予以监视居住,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对李某等人给予国家赔偿。
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不代表是无毒无害,对符合国家标准但又的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笔者觉得还是尽量少以食用。事实上,滴滴涕不仅作为杀虫剂目前在很多国家继续使用,它的威力还显示在农业上。土壤是农药在环境中的“储藏库”与“集散地”,施入农田的农药大部分残留于土壤环境中。研究表明,与土壤结合的滴滴涕降解50 %需要5~8年,降解90%则需要25~40年。
出于好奇,写本文时,又查询了一下GB 2763—2019中水产品水产品中滴滴涕再残留限量,仍是0.5mg/kg。说明世界范围内滴滴涕自然残留的降解,任重道远。
中国农药滴滴涕(DDT)的管理历史回顾
1982年7月1日化工部发布《关于废止滴滴涕乳粉等三个农药部颁标准的通知》。由于滴滴涕乳粉(编号为HG2-76-64)、滴滴涕可湿性粉剂(编号为HG2-78-64)农药品种已多年不生产,决定自1982年7月31日期废止这两项农药部颁标准。
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停产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的报告》,决定从当年开始停止滴滴涕农药的生产。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滴滴涕属淘汰品种,从1992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通知指出: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滴滴涕。
1995年化工部发布《关于清查无证违禁生产农药工作安排的通知》(化生发[1995]537号),通知指出:国家仅保留天津化工厂一家生产商品滴滴涕,供作卫生杀虫剂或做三氯杀螨醇中间体,且一律由化工部计划司统一分配,扬州农药厂生产滴滴涕只供本厂三氯杀螨醇作中间体,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滴滴涕。
1996年化工部发布《关于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出:对药效差、毒性高,以及厂点多或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生产工艺又无重大改进的产品,为制止重复建设,不予办理核准,也不予办理有关农药登记手续,其中包括滴滴涕。
2014年5月17日,中国唯一的三氯杀螨醇生产线在江苏扬农集团正式关闭,标志着三氯杀螨醇在中国全面停产。
滴滴涕的使用历史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滴滴涕属淘汰品种,从1992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
1996年7月25日卫生部发布《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病媒控制允许室内直流喷洒滴滴涕,但严禁室外使用,以免污染环境。
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滴滴涕属于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滴滴涕的出口
1994年原国家环保局、原对外贸易经济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中,滴滴涕被列入“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单,在进出口前需向国家环保局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出口前还须执行事先之情同意程序。有关资料表明,1994年后中国没有机构办理滴滴涕进口登记,仅有出口登记。出口的国家主要为一些非洲国家,用于防治疟疾,且出口前均执行了实现之情同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