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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那些事(田会强律师)

2020-11-27 16:11:00
  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
 
  2、“同一事实”指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
 
  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完全竞合”这种交叉形态之外,可能存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
 
  4、我国调整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法规有: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 两高一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5、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上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6、不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案例: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股东个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后查明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了银行贷款,公司股东是不是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了?
 
  答案:公司股东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公司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公司股东与银行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公司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与公司股东向银行提供担保是两个法律关系,两个行为的主体、客体均不一致,不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刑事立案不应成为担保人规避担保责任的手段。公司股东为公司担保系出于真实、自愿,并非受他人欺骗所致,理应承担其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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