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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走弯路,在业务承保方面,许多保险公司都会出现在承保时条件说得很宽泛,结果理赔时却开始审查客户投保时是否存在限制条件,出现“打马后炮”的行为。维护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障保险人的社会经济效益,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对保险行业的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可知,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同时告知的范围和内容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的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模式,投保人并非履行无限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的意义在于帮助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就保险合同能否订立而言,保险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且保险公司对影响保险合同订立的事项比投保人具有更专业的知识,更清楚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承保。因此,法律赋予保险人询问权,对影响承保的重要事项进行询问。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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