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所谓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随着网络拍卖平台的不断发展,拍卖活动成本和门槛不断降低,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买卖方式。在当代,以拍卖的启动者可以分类,可以将拍卖主体简单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处置自身财产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二是专门从业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三是人民法院。各方主体虽然都可以启动拍卖活动,但是各方拍卖活动的性质和法律依据均不相同。
一、一般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拍卖的形式处置自己占有或者所有的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通过竞价方式而实现的买卖行为,由其启动的拍卖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发出要约。这种拍卖没有法定的资格限制,没有法定的价格约束,也没有法定的特殊程序要求。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在拍卖过程中达成合意,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拍卖企业法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主体,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具体操办拍卖活动,阿里拍卖平台、京东拍卖平台等都属于此类。拍卖企业法人不得处置自己直接占有或者所有的财产,而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处置委托人的财产。拍卖企业法人、委托人直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约束,拍卖企业法人存在法定的资格准入条件,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拍卖活动的参与各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之处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依法对有关各方进行处罚。
三、人民法院启动的司法拍卖活动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其拍卖活动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最终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则、拍卖环节以及救济措施等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