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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屡见不鲜,《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婚前、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的性质、归属作出认定,尤其是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之情形不仅秉持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基础上的进行完善和补充。
一、实务中父母在子女登记结婚前后出资亦有所不同,权属如何区分?
出资时间 |
出资人 |
登记状态 |
房屋权属 |
结婚前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子女 |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出资方子女 |
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实务中双方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应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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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子女 |
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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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子女 |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且明确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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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如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父母的出资款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所购房产属双方共同财产。 |
对方名下(或双方) |
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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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购房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
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购房款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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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 |
登记一人名下 |
此情形占比居高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数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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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双方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
二、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仅就对父母婚后“出资”的性质作出认定,可以理解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其赠与的是购房款而非房屋。父母在出资时尽可能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款性质或留存关于借款或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因为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尤其是子女离婚时,父母主张出资系借贷关系并要求偿还该购房款时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尤其是双方借贷的合意、钱款交付等进行举证。应查明的案件事实还原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认定双方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据第二十九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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