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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被一方设定抵押是否有效(张雪松律师)

2022-12-28 13:42:41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和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房产一处,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但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房产系张某个人所有。2020年5月,张某与王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以该房产为抵押,向王某借款80万元,借期12个月。张某向王某提供了不动产登记证书、户口簿(仅登记王某个人信息,婚姻状况一栏内注明“未婚”)、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王某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张某在复印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张某与王某共同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张某逾期还款,2021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张某设定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某得知后,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主张案涉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系无权处分行为,抵押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在与张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过程中,审查了王某提交的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该等文件中均显示案涉房产属于张某个人所有,张某的婚姻状态为“未婚”,故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对案涉房产享有处分权;其次,案涉房产的市值约为120万元,王某据此向张某出借80万元相对合理;第三,案涉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王某作为抵押权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该抵押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尽管张某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与王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且事前或者事后均未取得李某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不知道张某对案涉房产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应当认定王某主观上为善意,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共有房产被一方设定抵押的效力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如果债权人构成善意取得,则能够取得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明知或应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如债务人在抵押合同或者同意抵押声明上有代替夫妻另一方签字、债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体现其“已婚”的状态而债权人未要求其配偶签署同意抵押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应当知道抵押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债权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三、特别提示

  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夫妻对共有房产虽有约定但无登记,一旦出现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势必会导致权利人出现损失。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日趋完善,建议夫妻双方及时对共有房产进行登记公示,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明确记载双方的权利份额,避免导致合法权利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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