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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违法亦应赔偿(崔珊珊律师)

2022-12-28 13:40:57

  实践中,会遇到行政强制机关以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的情况。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都不需要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

  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看房屋与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在实行强制拆除房屋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便拆除的是违章建筑,亦应予以赔偿。下面本律师将通过经办的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

  甲系某村村民,在村中建有一处房屋居住。2019年某日,甲收到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称甲位于某村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房屋。一段时间后,该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相关通知告知义务、未按照法定程序且甲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将其房屋拆除。后本律师接受甲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街道办事处拆除甲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行为。首先,本案中在甲收到责令拆除的通知之前,并未收到任何关于认定其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行政文书。甲的房屋到底是不是违法建筑尚未经过合法程序予以认定。其次,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责令拆除通知书上也并未告知甲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导致甲无法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该街道办事处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再次,该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制作并向原告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时间、方式,亦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在上述前提下,擅自强行将其房屋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亦严重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庭审中,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上述相应的程序及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街道办事处拆除甲房屋的行为违法。后期也判定该街道办事处赔偿因违法强拆给甲造成的损失。

  综上,若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即便拆除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亦应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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