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会遇到“黑白合同”的问题。“黑白合同”对合同双方,尤其是合同的施工单位存在较大的风险。在出现“黑白合同”纠纷时,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施工单位应以什么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以下是本文的简要分析。
一、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黑白合同”的由来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特征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双方为规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管,私下签订的,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也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称为“黑合同”。有时,“黑白合同”还被称为“阴阳合同”,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 “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都非法律术语。
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强制性规定。
三、工程强制招标,“黑白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中标合同有效,分两种情况
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再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未对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黑合同”。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这时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再签订一份对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合同”。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只能以“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通过①②的比较可以看出,施工单位主张工程价款时可以针对不同情况,提出要求的侧重点不一样。
2、中标合同无效,“黑白合同”皆无效,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此时,施工单位只能以实际履行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四、工程非强制招标,“黑白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工程未招投标,有两种情况
①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效力的顺序,但该施工合同未履行。未实际履行的合同不存在工程结算的问题。
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合同效力的顺序,但实际履行了该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为准;当无法确定实际履行施工合同先后顺序的,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通过①②的比较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可有针对性地向法庭出示合同证据,指出提出主张的依据。
2、工程进行了招投标,有两种情况
①中标无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黑白合同”都无效。
②中标有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黑白合同”。如果“黑合同”未对中标文件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以“黑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如果“黑合同”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以“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结语
有人认为,无论“黑合同”“白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产物,到了工程施工阶段,现场情况复杂,双方再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可过多解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大部分情况下,“黑白合同”存在变相降低工程单价或者工程价款,而忽视工程质量的情形。因此,在解决“黑白合同”纠纷案件时,施工单位选择适用“黑合同”或者“白合同”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