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8日,四川凉山木里发生森立火灾;3月30日15时,四川凉山西昌大营农场起火,经官方通报:西昌森林火灾已经造成19人遇难;2020年4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小珠山发生一起山火,据报道,截至4月24日24时,已调动救火人员1600余名、100余辆消防车和4架消防直升机全力扑救,现场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原因,3.28木里火灾系11随男孩田某某在家后山处用打火机点燃松针和木罗松烟熏洞内松鼠时不慎失火引发;3.30西昌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当地一名租住村民在房屋内做饭过程中意外由灶炉烟囱引燃房外柴火导致山火;4.23小珠山火灾原因正在调查。
春季天气干燥,系森林火灾的高发季,现笔者就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森林火灾
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危害和损失超过一定面积的林火,称为森林火灾。
二、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失:
1、烧死大量地被植物,给生态环境和财产造成危害;
2、产生大量高温气体,烫伤;
3、受困者呼吸道,吸入后导致共中、昏迷至死亡;
4、产生高温热浪,对受困者造成灼伤至烧亡。
三、引发森林火灾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用火但未引发火灾的:在森林防火区有吸烟、烧烤、烧荒、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用火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引发森林火灾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对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2)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引发森林火灾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可能构成失火罪。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故意放火烧毁森林的,构成放火罪。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因此,故意放火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故意放火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予以处罚。
5、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该过失包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及“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而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