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案件事实明确了才能去选择适用的法律,由此可见案件事实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基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刑事法律条文相对比较明确具体,且有大量的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但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不用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合议庭等审判组织有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权利,这将必然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片面性,因为这种片面性是由审判者的身份所决定的,即使法官具有客观、公正的人格和渊博的学识。因此,笔者认为将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认定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制度。理由如下:
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本质上是诉讼参与人员主观认识的体现,即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在客观情况下难以重现反而显得并不是很重要,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的认知,而由于人的客观不完美性必然会造成认知不完美。而唯一能尽可能克服这一情况的做法,就是增加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数量,而陪审团就能起到增加认知数量的作用。
二、陪审团组成人员基本从各阶层精英人士中选出,在保证认知层面的广泛性的同时尽可能保证相对理性。因为是对案件的事实情况作出判断,所以并不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专业的逻辑推理和证据链条是由公诉方和辩护人所负责的,陪审团只需要依据是个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作出判断即可。虽然陪审团组成人员的认知也可能出现偏差但已经不是很重要了,因为在保证程序相对公正的情况下,人类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人不是神。在古代就有很多巫师和许多所谓的神兽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情形,笔者认为其本质与当代司法审判是一致的,都是在追求一种仪式感。这种仪式的神圣性和程序的公正性是审判的核心,只不过现代社会信仰的是民主法治而古代信仰的是鬼神和图腾。
三、陪审团制度最能体现民主法治原则。将案件事实的认定交给人民就是民主的基本体现,虽然每个案件的陪审团组成人员有数量限制,但是只要是符合成为陪审员要求的公民都有权被选入,从而参加到庭审中。有了公民对司法的广泛介入从能而更好的推动法治的发展,陪审团制度不仅能给案件带来相对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还能对参与到其中的陪审团公民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是一种双赢制度模式。
综上,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刑事审判过程中事实认定过于片面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作一些改革性的尝试。毕竟目前来看,还没有其他可以有效解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