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全民猝不及防地卷入一场没有硝烟的防疫病之战;这次突发性疫情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数不胜数,在这场战役中,我们大家一定要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笔者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就相关法律问题科普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遇到无良商家恶意哄抬生活必需品,医疗防护用品的价格怎么办?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疫情解除前,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疫情期间,如果有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从严查处。
2、遇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疗防护用具的不良商家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面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不法行为,国家多部门和企业平台针对这类行为展开严厉打击。大家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3、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4、因本次疫情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归还银行信用卡及房贷,如何处理?
根据银保监会1月26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要求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5、传言猫狗等宠物容易传染肺炎病毒,是否可以丢弃家养宠物?
根据各地养犬管理办法养犬人不得随意伤害,虐待,遗弃犬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