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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刘宗华)

2020-6-2 14:06:59
  2020年春节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奋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青人社发[2020]3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于青岛市各企业、各有关单位在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的处理起到了指引作用。
一、不能延长休假的职工,可补休;如不能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二、隔离或者观察期内,企业不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应顺延。
三、治疗期、隔离期、观察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四、企业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作到不裁员、少裁员。
五、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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