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9日,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上,一辆大型客车等红灯时右后侧轮胎突然爆裂,致使右侧相邻车道一同等红灯的小型SUV汽车严重损害(四车门玻璃破碎、天窗损坏玻璃破碎、左后车门变形),乘坐在该小型SUV汽车后排左侧位置的乘客面部及耳部大面积玻璃冲击及撕裂伤,事故发生后,该乘客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面部及耳部共计缝合十一针并住院治疗。该乘客的伤情经鉴定认定为致残程度十级,且后期仍需进行面部瘢痕修复手术。经青岛市交通警察大队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边防派出所出警,认定为意外事故。大型客车的保险公司以该事件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伤者将保险公司、大型客车驾驶员、大型客车车主一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及结果
笔者作为伤者的代理律师代为办理诉讼事宜。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为意外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大型客车司机及车主均辩称,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车辆在马路上出现了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笔者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上处于等红灯的静止状态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大型客车车主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为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者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恪守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大型客车司机王某系被保险人大型客车车主允许的驾驶人,事发时王某已启动涉案车辆,本案意外事故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本案既不存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而无论是车辆所有人还是使用人王某均未尽到车辆的维护、保养义务,车辆发生爆胎的后果应当由其承担。综上,本案意外事故符合上述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审理,经调解结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
结语
本案事故发生在农历猪年伊始,结案于农历猪年年末,在农历庚子鼠年来临之际,希望大家可以出行平安、万事顺遂,也希望在遇到问题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