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机构

0532-85810352

首页 > 律师文萃 > 律师文萃 > 律师文萃

文章那些合同中容易被忽略的条款之送达条款(崔珊珊律师)

2020-11-16 13:55:00
  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签订合同的问题。当拿到合同时,人们往往会重点关注数量、价格、时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诚然,这些条款都是核心条款,需特别留意。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条款,往往容易被忽略,但这些条款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产生纠纷后,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这其中的送达条款。
 
  送达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在合同中就相关通知、文书资料的送达方式、送达路径或地址及未能送达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的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证实了明确约定送达条款的重要性。明确约定送达条款能够促使双方更准确、更明确地履行通知告知等义务,在纠纷发生时,也能避免因送达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未及时、有效送达,进而避免因此可能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在更重要的是,有效约定送达条款,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能让对方当事人打消逃避法院送达、恶意拖延诉讼的念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方当事人采取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逃避法院送达程序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该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由此可见,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送达条款,即便对方当事人拒不配合、恶意逃避送达,依然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也就不会因公告送达或多次送达而增加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如前所述,送达条款十分重要。那么在具体起草合同时,应如何设置送达条款呢。笔者认为,一个有效的送达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基本送达信息。主要包括合同双方的送达地址、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码等。第二,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电子送达(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邮寄送达、当面交接送达等。第三,视为已送达的情形。在条款中应明确指出各方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送达信息,若因一方提供的送达信息有误导致未能送达(关于未能送达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可做出界定)的,视为已送达,视为接收方已知晓送达内容。采用邮寄送达的,可约定若邮件因地址错误或拒收等原因被退回,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采用电子送达的,可约定若因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未能送达,对方信息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四,一方送达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行为仍有效;未通知的,对方按变更前的信息进行的送达依然有效。当然,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条款,在订立合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送达条款进行相应的设定。
 
  总之,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送达条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订立及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留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