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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分析(王震律师)

2019-9-30 9:11:04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相关争议。下面列举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甲乙于2018年3月签订租房合同,约定从4月份开始甲租赁乙的房产,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一年的房租。但是甲在实际入住之前反悔,提出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金。乙认为甲应该继续履行,拒不返还房租,双方产生争议。

  案例二:甲公司于2010年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让款,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在当时并没有取得土地证。其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双方成立项目公司丙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开发,乙公司履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义务。后,由于政府政策的变更,国土部门明确表示涉案土地无法办证,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认为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遂于2012年向乙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对此未予回应。双方于近期对该涉案土地及合作协议的效力产生重大纠纷。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由合同违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产生的纠纷,此类问题在实践之中并不鲜见,笔者将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对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由于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情势变更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一般认为是形成诉权,即要求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判是否解除合同。

  二、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认识

  《合同法》第94条对于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从字面上并未明确体现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同时我国法律对于情势变更的认定也非常严格,因此,出于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保护守约方的目的考虑,以及我国相对保守的法律文化观念,我国法院对违约方单方解除权十分谨慎,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往往要求严苛,一般认定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合同违约方单方解除权分析

  笔者认为,现实案例远比法律规定的复杂、多变,不能仅仅拘泥于法条和司法判例,一概适用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的观点。如果只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容易造成其滥用该权利,放任合同效力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的状态,给合同的履行造成更大的不确定因素。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加大胆地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三方面。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实质上来说,继续履行失去意义,该合同理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违约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之前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合同解除行为若有异议,应该在合理或约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效力。若在此期间内守约方未提起诉讼,则应该认定该合同解除行为有效。

  2、情势变更情形下,违约方可以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重大情势变更后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及于守约方,违约方同样会遭受损失。若仅仅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若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违约方的损失将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减少,对于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并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并未限制在情势变更后,违约方据此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若合同订立后的变化确属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其同样可以解除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一般认为是形成诉权,即要求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判是否解除合同。

  3、违约方主动违约的情形下,应该禁止其滥用合同解除权,逃避合同义务

  所谓主动违约,是指合同履行过程无其他障碍,违约方有能力、有可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但是违约人主观上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随意解除将会对守约方造成极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诚信原则,保护守法主体,若合同标的没有灭失,合同目的依然可以实现,则无论履行成本多高,违约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4、违约方被动违约的情形下,则应该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灵活处理

  所谓被动违约,是指非违约方主动违约,同时又无法归责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导致合同履行的标的或者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被动违约条件下,法院应该综合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履行成本、双方既得预期可得利益、合同解除后损失以及违约方的损害赔偿程度等因素,来判定违约方是否拥有合同解除权。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从实质来说,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最根本的还是要追求合同双方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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