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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常有啤酒厂使用含有他人的浮雕商标标识的啤酒瓶贴上自家的商标,灌装自家生产的啤酒出售。啤酒厂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浮雕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因是:在啤酒瓶上使用浮雕文字的行为,系将文字使用在商品容器上,是《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现实中这些啤酒厂往往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提倡“鼓励从社会回收玻璃瓶等再生资源”为依据,认为自已是合法使用带有浮雕商标标识的啤酒瓶,但是“提倡鼓励”并不意味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允许生产企业在利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可以侵害他人依法享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这些啤酒厂应当承担《商标法》规定的侵害他人注册专用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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