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的新网络生态下,越来越多的直播平台涌现,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成为处理双方纠纷的关键。
案例:
王某某与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然提供其与王某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但从双方履行情况看,王某某的工作地点和内容均由广州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及安排,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并非完全自主地决定,所获得的相关收费由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配。王某某在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收入为保底收益外加补助,补助的多少亦由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决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无体现双方对收益分配的共商及风险共担。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王某某工作期间存在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对此亦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广州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王某某进行推广等。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归纳总结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针对直播行业存在的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文化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以劳动法理论及法律规定确定的劳动关系进行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针对劳动者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得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含有上述禁止的劳动范围,则此项内容的约定应属无效条款。
(3)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体金的人员:此类人员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2、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单位,排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二、劳动事实
1、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应当就劳动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于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劳动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可以是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凡是能够证明劳动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三、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1、建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入职时间有争议的,劳动者对入职时间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可以证明其入职时间,如考勤表、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签订劳动合同在前。实际工作在后情形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最终没能履行,双方此时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等基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也不需要支付劳动法意义上的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或缩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确定责任,由过错方赔偿因其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
(1)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近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维续经营的,劳动者仍然维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3、时效问题
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此提出时效抗辩。因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制度针对的是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所以确认之诉的请求不适用时效制度,用人单位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风险提示
1. 对网络主播来说,签订协议是合作的前提,同时不管在与直播平台还是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都应注意审查条款,应明确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
2. 目前国内的直播平台背后几乎都有法律团队,常用的主播签约协议等协议在历经多次纠纷后不断完善,如果再有后续运营团队持续跟进协议履行,风险比较小。
3.对文化传媒公司来说,应根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状况考虑与主播合作的性质,同时在协议中对有关社保缴纳、违约金、直播地点及直播时长等有关直播的要求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因与主播产生纠纷而导致公司诉累,影响公司的既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