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发生多起引发全社会热议的正当防卫案件,最高检和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案例,但并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其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之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有正当的理由。因此正当防卫行为也必然具有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
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这是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权利的高低贵贱,每一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实施防卫权。由于防卫权的行使而造成加害人的权利遭受一定合理限度的损害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正当防卫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必然会具有加害行为从而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具有犯罪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而为了与犯罪行为相区可以以正当防卫主体、正当防卫主观方面、正当防卫客体、正当防卫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素可以作为律师进行此类案件的辩护研究方向。
一、正当防卫的主体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体,而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益组织。
二、正当防卫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的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而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客体是一直可能性,即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会威胁到被加害人生存权的合理认知可能。
三、正当防卫主观方面
在合理认知范围内,被加害人主观认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可能会侵犯自身的生存权。
四、正当防卫的客观方面
被加害人在合理认知范围内实施了保护自身生存权不受非法侵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