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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必要性(宫贝律师)

2019-12-12 11:05:38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以往的婚姻规则在悄然的发生变化。以前女方找对象,最看重的就是男方要有房子,因为男方和女方一旦结婚,男方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男女方各占一半,无形中给了男方很大的购房压力。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男女方结婚的条件不再以男方买房为主,而是女方也会在婚前购置自己的房产,双方寻求了一种更合理的婚姻规则。当然,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价值越来越大,现在很多人为了避免以后离婚造成很大的损失,都会在购房这方面更加的谨慎注意。笔者通过接触的案例进行分析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必要性。
  【实务案例】 一对小青年计划今年8月结婚,因双方家庭都不太富裕,女方和男方商量,双方一起凑首付。男方却偷偷按揭买了套房,首付是男方家人借的,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并要求女方出装修和家电费用。从表面上乍一看,似乎男方挺有担当,为女方减轻了负担,但实际情况远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这套房屋是男方的婚前按揭房,属于他的个人房产。若离婚,法院将判给男方。如果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男方应给与女方补偿,金额为:(婚后共同还贷+该部分的增值)/2。那么问题来了,女方婚前出的钱呢?
  如果用来装修,离婚时不可能把装修部分拆下来,同时,购买的家具家电也都是消耗品,折旧根本不值钱。而且如果男方的工资婚后用于还贷,女方的工资用于家庭开支,更有甚者,男方首付的钱是借的,婚后还要夫妻共同偿还。这样一番操作,男方可用少部分资产获得整个房屋的产权。女方虽然出了装修和家电费用却难以获得房屋产权,婚后不但要和男方共同承担房贷,还要偿还男方支付首付款的借款。
  按照我国传统婚假习俗,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家电和车辆的情况不在少数。按照目前市价来看,女方出的这些钱和房屋首付款差不多也等值了,为新家付出这么多,却不能拥有房屋产权。当然,也有女生表示让男方在产权证上加上名字就行了。但是,按揭购买的房屋都办理了抵押登记,产权证处于“冻结”的状态,即使男方同意,也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只有将按揭款偿还完毕抵押登记解除了,才能进行产权变更。这一过程可能长达十年、二十年,也难保到时候婚姻出现变故。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当然有,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在公证协议中可以注明,房屋是以按揭方式购买,按揭贷款从两人收入中支出,该部分支出及产生的相应权益,归两人共同所有,属于共同财产。待房屋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满足不动产权变更条件时,男方应积极配合女方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结语】未婚夫妻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照出资比例约定为按份共有,即使将来对方反悔,只要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递交给法院,法院也会以公证书内容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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