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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培训出事故,谁来担责任?(尹罕稀律师)

2019-11-29 19:12:55
  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十分重要,直接关乎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案情简介】
  王某,去年在青岛某所驾校报名学车,在等待学车时,被其他学员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据了解,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对车辆操作不当导致王某受伤,虽然跟车的教练采取了措施,但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次事故中,刘某被认定为负全责。此次事故中,虽然教练当时采取了措施,但未避免事故发生,那么在这起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担责?是刘某、教练,还是驾校?
  律师观点:
  我国审判实践中,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基本标准。
  1、学员并非实际控制所驾驶车辆,驾校是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事故发生后,驾校应承担责任。
  2、若事故发生时,教练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教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教练受雇于驾校,驾校和教练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可以依据雇佣情形认定驾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驾校承担责任后,教练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驾校可以向教练追偿。
  本案中,王某发生事故时,教练已采取必要适当措施,理应由驾校承担赔偿措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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