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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的财产利益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认定误工费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行为与造成的误工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2、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工作性质、收入等情况计算误工费,不同行业人员的误工费标准存在差异。
3、若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在损害发生前后,则以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4、误工时间,一般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的,一般参考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证明;造成残疾的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死亡时,则自侵权之日起至死亡之日为误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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