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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房价、居住环境等因素,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的现象日益增多,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不得向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案例分析
甲系A市B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乙的户籍地为C市,并非B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3年,甲将其在B社区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乙,乙分三次向甲支付购房款合计300000元,随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2018年,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
1、《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6、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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