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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不一样的消费便利,各类网站上商品物美价廉,种类繁多,目不暇接。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消费者在享受消费便利的同时,也会在商家促销、各种“购物节”活动中出现“冲动性”消费,因商家设定的“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赠品不提供三包”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条款,给消费者带来些许烦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和促销经营者不得设置订金不退、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否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网购遇到促销限制性消费情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促销组织者和促销经营者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促销组织者和促销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规定“经营者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其他各省、直辖市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也做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应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是在网络集中促销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已在交易平台办理实名登记的自然人。
《电子商务法》
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消费维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反映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提倡科学理性消费,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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