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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辆买卖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车辆已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的情况。那么如果此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原车主(即登记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让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A公司将其名下的某车辆租给了B公司,B公司又将该车辆卖给了个人甲,该车辆已由甲购买并实际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人仍为A公司。某日,甲驾驶该车辆与驾驶摩托车的乙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之后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同时要求A、B两公司就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意见及结果:
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车辆已实际交付给甲方,由其使用,甲方作为最后的买受人,应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虽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并未实际控制,且A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形,因此,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判决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按相应比例承担,A、B公司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除法律规定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形外,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且已实际交付的车辆,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责任,且保险不足以赔偿时,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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