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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中关于“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解读
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并予以发布。
会议纪要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五条至第十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
竞业限制协议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
本条的规定是首次正式明确了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规定了该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此种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二、关于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只要是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仍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再次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1、关于要解读本条款的规定,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十条参照来看。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会议纪要》对于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进行了限制,就是需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前提。
2、《会议纪要》中本条的规定与最高院司法解释四规定还有一个不同点就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四强调了“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意味者如果双方约定了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便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话,需要尊重双方的约定。而《会议纪要》并没有明确如果双方有支付违约金便可以不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3、关于“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再次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未规定的情形予以了明确。
三、关于用人单位明示不支付经济补偿情况下,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问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及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问题,解除权应当是形成权,劳动者通知到用人单位便发生效力,不限于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通知。但是在劳动者行使解除权之前,竞业限制协议依然是有效的。
四、关于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该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其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主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
《会议纪要》中本条款主要是对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首先,《会议纪要》肯定了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其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此规定,均是《劳动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再次,明确了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对生存权的保障,在职期间已经发放劳动报酬,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五、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报酬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认定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因此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不予支持。
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组成单列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从而规避劳动者离职后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规定,本《会议纪要》予以了明确,对于此抗辩不予支持。
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效力问题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本条主要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问题,之所以特别强调,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支付方式不同可能引发争议。本《会议纪要》对于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肯定可以统一裁判标准。
本次省高院、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已显现出了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对企业商业秘密和专用技术的保护,对于经济大环境下企业的保护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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