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隋兵 13702200810337387
内容摘要:实习律师这个被忽视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实习期间面临的问题:收入少;指导老师难尽责;案子少,实务经验积累不足。解决方案:建立实习律师最低实习工资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实习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关键词:实习律师 特殊群体 问题 方案
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是法学学生,在经历三到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系统法学理论学习后,拿到号称全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证书进入到律师事务所,从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他们被称为“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直至他们获得律师执业证成为真正意义的律师。
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高学历、高智商、头顶律师的光环却收入低微;是充满活力的新生力量同时又面临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激烈竞争;
生存与竞争的压力使他们迫切渴望在实习期间学习更多的执业技能和实务经验,特别是在未来执业能力的培养方面得到指导老师更好的引导和指点。但遗憾的是:培训市场针对实习律师的培训类的教材,实务书籍,资料少之又少,大多都零散的规定在少数大的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教材或实习要求中,即便这些零散的培训资料中相当一部分的内容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并无实质效果,这是一个被忽视的特殊群体。
笔者现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参与青岛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起草、制定,并作为考官参加多场青岛市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申请执业考核面试,经由笔者面试的实习律师逾200余人,考核中通过面对面的提问,回答,自由阐述等方式,笔者对这一特殊群体在实习期间面临的主要问题、困难有了更深入、更实际的了解,在本文中作一汇总、梳理,意在通过发现问题,找到帮助这一特殊群体解决问题的方案。
问题一,收入低
主要表现:
实习期间,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只给实习律师发1500元左右的生活费;有的甚至不发一分钱,只能靠拉案子拿提成。这样的收入水平,不要说养家糊口,没有额外收入、不靠亲友资助的话,他们生存都成问题又怎么能安心学习。
问题二,指导老师难尽责
主要表现:
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称规则)规定,实习指导老师的选择都是所里的业务能力强、执业水平高的资深律师,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希望借助优势资源尽快提高实习律师的执业能力,但在实践中却是另一种现象:越是业务水平优秀的指导老师,业务越繁忙,自己的事情都忙不过来,哪有心思去顾及徒弟,这就使得老师带徒弟陷入一个怪圈,实习律师难以得到老师悉心的指导。所谓的指导老师指导实习就演变成了走过场,无非就是指导老师把自己已做完的案子交给徒弟订卷,订好后徒弟署上名字就算是实习案卷,实质上实习律师对案子一无所知。这种现象在面试中并非个案,甚至出现两个实习律师用同一本案卷应付考核面试。这样的实习指导不但误人子弟,更可怕的是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事方式完全违背了作为法律人的最基本职业操守。
问题三,案子少,实务经验积累不足
主要表现:
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实习期间的案源大多来自于指导老师,因为缺乏实务经验,即便是辅助办案,绝大多数案子指导老师不愿交给实习律师做,相对而言,实习律师有机会参与的大多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小案子,实习,顾名思义就是在实践中学习。实践性强是律师行业的主要特征,实习律师大多刚从学校走向社会,社会经验少,人脉关系更少,特别从外地来青岛发展的年轻实习律师,常常没有案子可做,面试中我们听到他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不怕收入低 ,我们也不怕吃苦,我们最怕没事情做”。没有人找你咨询,没有人给你案子,法学理论水平再高也是巧媳难为无米之炊,实践中学习,学习中实践就是一句空话。
针对上述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阐述如下解决方案,希望对这一特殊群体有所帮助:
解决方案一(对应问题一):
1、建立实习律师最低实习工资制度
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首次提出最低工资概念。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中对最低工资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实习律师从广义理解也是从事脑力劳动的社会一员,实习期间他们付出的劳动不应是无偿的,廉价的,他们的劳动保障权利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建议司法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照上述部门规章规定,制定实习律师最低实习工资制度,该制度的制定不仅是从立法从面解决实习律师收入低的现实问题,更是体现一个国家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律人的尊重。
2、律师事务所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律师队伍储备力量的培育,适当提高本所实习律师的实习待遇,眼前看是多花了钱,但长远看,这却是留住人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当然,这其中需要有一系列的合同、制度约束,在此不做赘述。
解决方案二(对应问题二):
1、指导老师带徒弟应建立三级四方考核机制:律师协会、实习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律师四方中自上而下层层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律师评优、律师事务所评优的硬性指标。
2、设立“一带一奖励基金”,对不尽责的指导老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所罚款项全额计入奖励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对尽职尽责履行指导老师义务,带出优秀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进行物质奖励。
解决方案三(对应问题三):
在面试实习律师的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在实习律师被问到怎样看待法律援助的问题时,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答案,一种是执业后愿意专职做法律援助的案子,前提是所里支付固定工资。一种是不愿意做法律援助的案子,因为不赚钱又辛苦。在此,笔者姑且不论两种答案的对错。但是笔者从中受到很大启发:一方面法律援助的案子因为费时费力,不赚钱,执业律师不积极,另一方面,实习律师因为办案经验不足,指导老师担心办案风险,也不愿意轻易让实习律师参与办案,办的案件越少,实习律师的越没经验,越揽不来案子,形成恶性循环法。律援助这种公益形式恰恰给实习律师提供了非常好的实践平台,如果两者结合的好的话,就能很好的解决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案子少,实务经验不足的问题,同时又缓解了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救助的迫切需求。
2004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法律援助覆盖面迅速扩大,许多农民工欠薪、残疾人就业、老年人养老问题借助法律援助得以成功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执业律师对办理法律援助的案子并不积极,虽然被援助人是弱势群体,案子标的普遍不大,但并不代表案子本身容易做,相当一部分的的法律援助案子法律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案子办下来很辛苦又不赚钱。法律援助中心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因办案力量不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救助。如果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能够在律协统一安排下,在优秀指导律师带领下,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诸如;法律援助中心解答法律援助电话12348,辅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下社区义务进行法律咨询等等,如此一来既解决了实习律师案件少,实务经验缺乏的的问题,同时也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引导实习律师对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有清晰认知,通过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培养自己的职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以上论述的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面临的三项主要问题,是笔者通过面试实习律师过程中的粗略统计而来,虽不能完全代表所有实习律师的共同意愿,但至少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提出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意在抛砖引玉,希望以此引起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关注,关心这一特殊群体,让这些心怀抱负,为追求公平和正义不懈努力的法律人成长路上不再孤独。
字数:(31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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