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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候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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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函的作用及未来展望

谈律师函的作用及未来展望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张屹      13702201010184735

 

 内容摘要:分析事务中律师函的作用与特点,特别分析阐述出具律师函后的风险及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函,特点,作用,风险防控,未来发展。

 在律师法律事务中,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实质上是委托人的意思表达,在民事领域,发送律师函是为解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问题或争端,其只能是协商或通知性质。

一、律师函的出具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

    一般来说,律师函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可通过律师签发的律师函,以方便快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钱款等债务;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促使当事人协商谈判,以期澄清客观事实、有利于避免纠纷扩大化,节省诉讼成本或者避免诉讼程序;律师函对讲信用的客户及诚信的单位具有显著作用。律师函本身并非是诉讼行为,但它的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桥梁,实践中,律师函发送后的结果,往往即是诉讼程序的准备及开始;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出具的专业文书,视角较为中立,可以较好的给当事人双方提供解决问题的空间与方法。

 根据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函简便易行、费用低廉,而且很多时候效果明显。接收律师函一方有时会把它当成对方下的战书,从而反应强烈,因此如果使用不当反而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或是构成具有争议的民事侵权行为。笔者曾接到接收律师函的对方当事人的电话,表达了对律师的疑问,即是对方当事人认为律师不查明事实就发律师函,影响了他们的声誉或是要求律师查明事实。笔者认为,一般来讲,所签发的律师函面对的对象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而是仅仅具有一般法律知识与意识的普通公民或法人等,必须注意行文的措辞,要照顾到感情是否能接受,是否能在普通人可接受范围内表达出行文的目的。

  二、律师函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控。

首先,律师函是律师代理委托人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法律行为,即代为告知行为。因此,律师函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思,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应由委托人承担。

  其次,提供律师函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一种执业行为,该行为受有关律师执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约束。

  最后,提供律师函法律服务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提供的一种专业服务,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这种高度注意义务的基础在于,由于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的专业性,使得他往往能够取得委托人乃至公众的信赖。因为当事人或者公众对于专业人员的此种信赖,使得专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否则专业人员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有过因此而导致律师及律师所涉诉的情况,故必须注意。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向对方当事人人发出律师函。应做到使律师函本身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而达到提醒通知的作用。

  如果委托人通过律师函表达的信息是虚假的,在同时满足其他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委托人侵权。特别是在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发律师函时更可能构成侵权。

  即使委托人通过律师函表达的信息是真实的,也可能因权利滥用构成侵权,如以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发出律师函。如果律师注意到委托人的目的在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就应该向委托人及时提示构成侵权的法律风险,并注意自身的执业风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名誉。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通过某种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和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事务中,律师声明或律师函的滥用则可能构成对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侵犯,虽然在法律意义上侵权是否成立需法院裁决,但作为法律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此种风险的存在,如果事先没有对事实进行尽可能的详尽了解,没有对当时,那么待律师函发送后,会使原本错位的基本事实更加混乱,从而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践中,当各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时,此纠纷基本处于无法庭前调解的状态,无法通过除诉讼意外的方式予以解决,唯一的走向只能是法院诉讼一项,因此如果事态发展至此,假如委托方当事人本意不想诉讼,那么在此律师函已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律师工作在诉讼之前并没有成功完成。

三、律师函业务的基本原则与意义。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对律师发函并没有明确的特别限制,甚至相关部门规定也多对此难见文字表述。然而相对于其它通知通告来讲,律师函又有其特殊性,如系专业人员起草、采用书面形式、表述法律事务、有一定的心理强制功能等,如果律师函所述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委托人和律师都要为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律师函所陈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被对方利用,成为对方的诉讼证据。因此,律师发函必须谨慎,严格把握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所述内容必须有一定相应的证据佐证,在语言表达上要恰当。因此律师发律师函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原则,即委托人不应在律师函中作虚假陈述;

  2、合法原则,即委托人通过律师函表达的意思与要求应合法;

  3、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

事实上,律师函的最大作用在于以最直接和最快捷的方式提醒和纠正相对人的错误,保证救济的及时性。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市场主体都更加理性,以律师函的形式让相对人意识到行为的性质,了解触犯法律的后果,及时纠正其行为或及时作为。对于各个市场主体而言,这种方式都是一种有效、快捷和经济的方式。

四、律师函法务的未来展望及建议。

律师函作为律师的专业法律文书,具备其它文书所未有的特点,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将来的律师事务板块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笔者认为,从我国律师行业建立后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律师函事务也应与时俱进向前发展,更好的发挥作用,以便律师业优良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

1、完善律师函的形式,充实律师函的内容。

实务中,律师函起草完成后,发送方式基本是以快件或者直接由当事人上门送达,比如EMS、快递公司、直接上门张贴等。如果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即时发送电子版的律师函。但上述方式,都存在送达时间、结果不可控制,甚至送达错误甚至意外丢失的可能。因此能否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专门的快递联动业务,设立专门的快递服务模式,及时反馈送达结果。发展至一定阶段,也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报纸或网络平台,集中发布律师函信息通知,使其具备专门的法律效力。

大部分情况下,因双方纠纷的事实尚未清晰,因此律师函内容一般较为简单,有时候基本事实一笔带过,但回函的时候,应可以加强基本事实的描述,并可将相关法律法规写入回函。

2、可以设计专门格式化律师函,规范内容,提高效率。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在很多情况下,委托方会委托律师向不特定对象发送一批律师函,比如,催收供热费、银行借贷款、水电费、物业费等。在这些情况下,泛泛而谈的内容显然不适合这些特别的、针对普通个人的律师函,因为很多时候,尤其是涉及民生的纠纷,比如物业费、供热费等,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律师函的接收方形形色色各有不同。在这些纠纷中,如果律师函单纯只讲法律,很容易不被对方接受,从而激化双方的矛盾,使律师的工作适得其反。

因此,笔者已初步设计了格式化律师函,针对不同情况下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以达到更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1]《法制与经济》20105月号;

[2]《上海法制报》20131014号;

[3]《法学研究》20127月号。 

                      (字数:30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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