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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的不同情形及权利救济(于皓宇律师)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千差万别,可能涉及完全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和完全不履行等不同情形。由于执行外和解协议并不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那么,在不同的履行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什么是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之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换言之,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

二、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不同履行情形及权利救济

  根据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已完全履行的情形

  1.情形分析:

  如果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外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且适当地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因执行外和解协议并不直接导致执行程序中止、终结,此时被执行人可以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终结执行,经执行法院对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后,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双方纠纷彻底解决。

  2.权利救济:

  对被执行人而言:执行过程中,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请求终结执行。

  (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形

  1.情形分析: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若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接受履行,即使存在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形,也通常参照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处理。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瑕疵履行、迟延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权利救济:

  (1)对申请执行人而言: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瑕疵履行、迟延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对被执行人而言:执行过程中,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存在瑕疵履行、迟延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请求终结执行。

  (三)部分履行的情形

  1.情形分析:

  如果执行外和解协议部分履行后无法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在执行程序可以产生债务部分抵销效果。

  2.权利救济:

  (1)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执行程序正常进行,仍旧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但已履行的部分会扣除),无需另外采取救济措施。

  (2)对被执行人而言:被执行人可以主张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扣除。

  (四)完全不履行的情形

  1.情形分析:

  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且履行条件已成就,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即便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也会裁定驳回,执行程序正常进行。

  2.权利救济: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执行程序正常进行,仍旧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无需另外采取救济措施。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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