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进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工智能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以DeepSeek为典型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也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发展进程。但在新技术的产生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应谨慎、合法、合理使用。本篇内容笔者主要从利用AI生成作品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进行简单分析,以期能够引起对合法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视。
一、AI虽好也只是辅助,作者的思维独创性才应是作品的核心,也是作品能够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基础。
新技术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发展,也是我们每个人喜闻乐见的,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合理使用AI等新技术的确能够对我们的创作带来帮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们的创作效率、提高作品内容的精准度。
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过度依赖AI,以人工智能技术“深度思考”的能力,代替自己的思维创造的创作行为。例如有的网络用户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短视频牟利;有的网络作家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小说作品;有的员工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年终总结、汇报材料;甚至有的学生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论文等。这些行为看似“省力”、“讨巧”,但不仅违背了创作的本意,也违背了人工智能技术设计之初的本意。同时,这些“作品”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作品享有著作权被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作品应当是作者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如果提问者仅仅是提供了几个较为普遍、常见的提问要求,甚至连提问要求都不是自己创造的(例如某定制小说的类型、大纲是约稿方提出的;某学生论文的要点、大纲是导师提出的),此种提问者未付出独创性智力成果完全依赖AI自动生成的作品,存在提问者不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法律风险。若提问者再使用这样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获取经济利益,可能面临承担巨额的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学界尚存许多争议,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普遍认同的基础判断标准就是看该内容生成过程中是否融入了使用者的“独创性”思维。但即便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其著作权人是使用者个人还是人工智能产品本身的设计者、所有权人也共同享有,这个问题目前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二、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在设计之初、在进行搜索运算应用时,其模型基础数据本身,亦可能存在较多侵权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根据输入条件或参数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内容,的确非常方便。但其中也存在诸多风险。例如,在设计该搜索生成功能之初,其依赖的模型运算数据是否与已产生著作权的部分作品内容完全一致或高度相似?其最终根据提问输出的结果,如果该结果仅是对某些现有作品信息内容的简单截取复制,此种行为当然存在侵犯复制权的法律风险;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加入其创造性算法进行了改编,但还是保留了作品的基础思想和内容,若未履行相关程序,此种行为亦存在侵犯改编权的风险;利用此种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亦涉嫌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此类问题在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动画设计作品领域尤其突出,应引起足够重视。今年2月份,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奥特曼案”,就是人工智能平台生成内容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最终判决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三、结语
科技进步最终的目的是为人类服务,其本身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我们应当学习并使用新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生活品质。但在使用人工智能辅助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应合理谨慎使用,切记人工智能的工具辅助作用。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保护的是独创性,是作者基于其主观意识的独创性,而不是人工智能基于其科技算法的“创造性”。且如果过于依赖人工智能,本身也会影响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用自动生成的内容也会面临侵权赔偿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建议大家谨慎、合法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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