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严惩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双重考量(王鑫律师)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关于本案判决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重要调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六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即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款对于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也成为本案对于三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法律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因此对于本案第一被告张某某的判罚中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法院已在法律范围内对张某某做出了顶格判罚。
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实施杀人行为、事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也属于主犯,综合考虑其罪责小于第一被告张某某,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虽然两名主犯张某某和李某犯下了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身心特点,法院在判决时仍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原则。
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本案第三被告马某某,在不予刑事处罚后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是其承担责任的重要形式,也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影响恶劣,如广东13岁男孩试图侵犯女同学、湖北未满12岁的男孩残忍杀害4岁小女孩等等。因此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重要调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六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我国刑法改革中的一大变革,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一方面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这样不仅能够通过刑罚实现对犯罪被告人的矫治,也能更好发挥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则可以更早地介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应的教育、预防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未停止过讨论,本案中犯罪人手段残忍受到如此判罚实属罪有应得,也希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不断完善,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