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我国借贷种类中最普遍的形式之一,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出借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了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而民间借贷中有关利息的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旨在梳理民间借贷利息常见的相关问题,以便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分类
(一)借期内利息:在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二)逾期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民间借贷中利息的法定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4倍LPR)。
(一)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两线三区”,即: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2.年利率在24%-36%之间,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借款人自愿已经履行的,司法亦不再干预;3.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
(二)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
(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注:以上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
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出借方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若出借款项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或主张口头约定利息但对方不予认可,且出借人亦无证明予以证明情形下,视为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此时法院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出于弥补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考量,法院支持法定逾期利息,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出借人超出该部分的逾期利息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二)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
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若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还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若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主张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逾期利息的处理
(一)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二)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如果约定了逾期利率,则该条款应当合理设定,不能超过原利率的50%。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
什么是复利?复利需要受到哪些限制?
“复利”又称“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对复利的限制有以下两点:1.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借款期限届满时,出借人按照复利计算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出原始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本息之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
存在“砍头息”的情况下,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扣除砍头息后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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