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尤其是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出于投资等原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其持有的股权及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相关情况,本团队整理了强制执行股权过程中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
Q:前述规定中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具体指的是哪些股权?
A: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该规定。
Q:能否直接强制执行股东所在公司的财产?
A:不能。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Q:哪些凭证资料上载明的被执行人的股权法院可以冻结?
A: 1、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2、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Q:股权被法院冻结后,实际权利人如何救济?
A:实践中存在因股权代持等原因导致权利凭证上记载的股权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案外人有权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Q: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冻结明显超出标的额,如何救济?
A: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应一并附上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Q:被法院冻结的股权是否会公示?冻结股权何时生效?
A:会进行公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Q: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如何确认先后顺序?
A: 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Q: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能否以此对抗申请执行人?
A: 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Q:若公司要进行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A: ①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②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③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Q: 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冻结后如何处理?
A: 可以冻结,法院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
Q: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法院能否准许?
A: 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Q:若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如何确定起拍价?
A: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Q: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如何确定起拍价?
A: 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Q: 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如何处理?
A: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Q:哪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Q:股权拍卖成交后,如何处理?
A: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
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Q: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法院如何处理?
A: 1、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2、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Q: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是否有权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A:不可以。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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