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些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二、和解协议达成后,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有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会自动解除吗?
不会自动解除。在此期间,仅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变更吗?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应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执行和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可以要求法院据此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吗?
不可以,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六、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有以下两个选择:1、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七、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何时起算?
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八、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九、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后,申请人能否再选择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不能。此种情形下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起诉法院受理后,原强制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十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如何救济?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十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或履行存在瑕疵,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十三、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十四、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恢复执行后如何处理?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十五、被执行人根据未提交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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