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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小妙招?拒执罪,了解一下(执行团队)
  实践中,有一部分被执行人,针对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明明有能力执行,但出于各种原因拒不执行,妄图使用一些所谓的“小妙招”逃避执行,自认为手段高明,无人知晓,殊不知其行为实际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自作聪明利用所谓的时间差、利用部分财产方便转移的特征,在案件履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故意将本应用于履行判决、裁定的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给案外人,该案外人通常是其亲属或好友,这就导致在案件在实际执行时,因该部分财产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或已由案外人持有,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此种行为已涉嫌犯罪。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实践中,部分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基于利益驱使或者碍于情面等各种原因,拒不配合协助执行。这些单位或个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其本身并不是被执行人,即便不协助执行对其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法院也不能强制其配合,殊不知其这一行为已涉嫌犯罪。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还有哪些具体行为亦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利用部分财产(如具备较高价值的黄金、首饰、字画、古董、微信、支付宝、理财产品等)难以查实或难以尽快查实的特点,拒绝主动报告该类财产,且利用时间差隐匿、转移上述财产,或者变相采取各种方式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自认为无人知晓、无从查证。实践中在被判处拒执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中,此种情形占比较高。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如前所述,对被执行人持有的部分财产,因其自身的特点,人民法院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查明,且上述财产的查明有时需要相关人员主动提供线索或予以配合,有的被执行人利用各种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让其作伪证,妄图阻止法院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在此种行为也涉嫌犯罪。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实践中,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由被执行人持有(如汽车、金条、票证等),这些财产若被执行人有心藏匿拒不配合交付,人民法院查找会存在较大难度且耗时较长。有的被执行人利用这一情况,自作聪明不主动交付、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自以为如此一来法院就没办法执行,最后只能作罢。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会与案件权利人约定一个较长时间的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内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为了不让权利人得到财产,利用所谓的时间差,与他人串通,采用虚假诉讼虚假和解等方式把可执行财产“提前”支付、转移给第三人,事后第三人再通过其他方式返还给被执行人。待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上述财产因已转移而无法执行。这也是部分被执行人常用的手段。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综上,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自认为聪明,利用时间和空间隐匿、转移财产,自认为天衣无缝,其实这些行为都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此也奉劝各位被执行人积极自觉履行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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