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张某从咸鱼上看到李某出售二手车一辆,双方初步沟通后添加了微信,经过商谈,双方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车辆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95000 元,合同约定李某“保证车辆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发动机无大修”,落款处有双方签字。价款支付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023 年 5 月,张某的妻子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项时才得知该车曾于 2019 年发生过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属于恶意欺诈,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李某赔偿三倍购车款。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涉案车辆的原车主为王某,王某的车辆于2019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王某将车辆转让给李某,李某又将车辆转让给张某。在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虽向张某发送过XX二手车市场的位置,但无法证明该地点即为李某的固定经营场所,不能据此认定李某以销售二手机动车为业,不能认定李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李某曾在汽车销售公司工作过两年,并自认从事部分车险业务,其对于汽车价值和保险应具有超出一般购车人员的认知能力和查询能力,不能将其视为普通消费者,但仅能认定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失,不能据此证明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不能认定李某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车辆转让合同约定,“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发动机无大修”。现经查实,案涉二手车的原车主王某曾因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与张某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张某对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故本案合同应予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合同撤销系因李某过错导致,故张某应将所得车辆返还给李某,李某应向张某返还相应车款并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二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关于第一个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对“消费者”、“经营者”的范围予以届定,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过于扩大经营者的范围,否则会影响正常的民商事交易活动。本案中,李某虽向张某发送过二手车市场的位置,但不能据此认定李某以售卖二手车为业,所以法院认定李某不属于经营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第二个焦点,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于二手车发生过重大事故是知情的,因此无法证明李某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涉案二手车发生过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即使车辆的性能没有受到实质性的破坏,但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车辆的价值及流通性已严重贬损,并且直接影响了购买者的购买意愿,张某对车辆的质量、价格产生了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的理解不会产生这种错误,因此张某对案涉车辆的真实车况存在重大误解,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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