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0日,借款人王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银行向王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7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0日至2037年5月10日。
2022年1月20日,王某某因意外去世。截至2022年7月5日,王某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60余万及相应利息。
经核实,王某某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系登记在其与妻子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王某某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
银行认为,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及两个孩子王甲、王乙(未成年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对王某某的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及两个孩子提出,其均书面放弃继承王某某遗产,且涉案贷款合同仅王某某个人签名,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王某某个人债务,因此,主张对王某某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张某及两人婚生子均出具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但王某某遗产中的房产由张某及孩子实际占有、使用、控制,因此,张某及两子作为王某某遗产不可分割的权利人,即便放弃继承,也应当认定为王某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负有以所管理的王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王乙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其母亲张某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为王乙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因此判决在王某某的遗产范围内,优先为王乙留存自王某某死亡至王乙成年期间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用,共1875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律师说法
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债务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王乙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综合王某某的负债、遗产价值、妻子的收入及王乙的实际生活需要,应为王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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